http://www.scol.com.cn(2023-12-25 8:34:25) 编辑:盛飞
人类社会在快速进入数字时代,如何构建符合数字时代要求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如何破解时代变迁引发的全新命题,对世界各国以及全球治理来说都是巨大挑战。我国在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202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法规不仅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也对国际社会探索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启示。所以,社会各界都应高度重视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全面理解新《条例》的时代意义。
全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键是平衡协调好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关系,这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时特别重要。比如,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内容的影响、免受网络欺凌等伤害、预防网络沉迷等,就可能过于强调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对未成年人上网、接触的内容和功能等作出过于严苛的限制,这时就不可避免忽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和参与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中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培育,明确提出了要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充分体现了对培育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问题的高度重视。培育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根本是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数字时代的发展权和参与权。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键不是要让未成年人在与网络隔离的环境中成长,而是要培养其适应网络环境、参与网络建设、应用网络技术的能力。所以,培育好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需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平衡处理好未成年人各项权利之间的关系。 准确把握好平台企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的立法思想与技术。国内外充分认识到了平台企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大影响,但如何定义平台企业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是当前全球相关治理进程中遇到的复杂新问题。首先,世界主要国家对平台企业相关立法的指导思想存在明显差别。欧洲国家制定了《数字服务法案》《数字市场法案》对平台企业进行规范,重在治理;美国《通信规范法案》赋予平台企业巨大管理权力,但豁免了其法律责任,重在支持发展;我国强调发挥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的法治原则。所以,《条例》在为平台企业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指明方向基础上,也强调了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了平台企业在网络素养培育、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的具体义务,包括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的功能,危害以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内容的标准等。二是具体规定了平台企业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主要体现在要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以及未成年人服务专区、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用户规则,每年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向网信部门报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开未成年人防沉迷工作情况等。三是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上述规定目的在于推动平台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在积极开展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基础上,实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全面发挥各方主体作用,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合力。人类社会由工业时代快速进入数字时代,是全面而深刻的时代变迁,国内外均高度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所以,要全面理解社会共治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大意义。一是《条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要实行社会共治,具体规定了政府、网络企业特别是大型平台企业、学校、家庭等各相关主体的具体义务。只有各方主体都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形成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合力。二是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着数字转型带来的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问题,很多网络保护案件背后都存在着缺乏有效的家庭监护、专业及时的社会服务、科学快乐的学校教育、强有力的政府及司法保护等问题。网络不过是将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加复杂、更加尖锐的形式凸显出来。所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仅是网络虚拟空间的问题,我们还要发挥好各方主体在现实物理空间的作用,夯实现实世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础。三是要特别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作用。当前一个挑战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存在着“数字鸿沟”,未成年人的数字应用能力往往强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这影响甚至限制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作用的发挥。所以,各方也要形成合力,支持和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要求,培育他们的网络素养,以帮助他们更好履行线上线下有效衔接的监护职责。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