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癞蛤蟆是该被判刑”但普法做到位了吗?-百家乐凯发k8

http://www.scol.com.cn(2020-9-10 14:31:1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9月9日,记者从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了解到,近日,江阳区况场镇保林村两名妇女罗某和李某就因捕捉226只癞蛤蟆卖钱,被江阳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据9月9日《四川在线》)。

  在农村,宰杀青蛙、癞蛤蟆、麻雀等是很常见的事。今年5月24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保林村巡逻时,发现村民罗某背篼内装有95只癞蛤蟆;当天9时许,民警在该村又发现村民李某丈夫张某背篼内装有131只癞蛤蟆。经鉴定,他们捕捉的癞蛤蟆为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民警调查获悉,罗某和张某背篼内的癞蛤蟆均是在农田内捕捉,而张某背篼内的癞蛤蟆系妻子李某所捕捉,他们捕捉癞蛤蟆是为了卖钱。据当地村民介绍,卖癞蛤蟆很赚钱,每年都有人来此捕捉,在夏季雨季一个月可卖上万元,但对于抓癞蛤蟆违法这件事,多数人并不清楚。

  其实,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真的有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些行为违法,还不知道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不然,罗某等人怎么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捕捉和买卖呢?其实,在我国,癞蛤蟆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虽然癞蛤蟆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名录。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除了青蛙、癞蛤蟆、麻雀等外,还包括人们认为是有害的动物,如:壁虎、蛇、黄鼠狼等,共计有1700多种。对于这些“三有动物”,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像罗某这样捕捉200多只,被判刑是依法作出的判决,但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假如罗某等知道捕捉癞蛤蟆进行买卖会被判刑,就是借给她一百个胆,也不见得会去捕捉癞蛤蟆。关键是罗某等确实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这种法律宣传还没有得到普及,更没有深入人心。不要说像罗某这样的普通百姓,就算是有知识、有文化的国家干部、老师、甚至是大学教授,恐怕也没有几个能知道捕捉一只癞蛤蟆就是违法的。

  罗某捕捉癞蛤蟆确实不对,不管她知道不知道癞蛤蟆是不是“三有动物”,都是不应该捕捉的,所以她受到相应的处罚是应该的。但此事也提醒各地,要加强普法。农民毕竟与外界接触少,许多想法和做法还停留在几十年前。今年已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七五”普法刚开始时,中央就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就是说,谁执法,就应该先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光执法不普法那就是失职。

  抓癞蛤蟆是否违法,关键是普法应到位。有关部门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普法工作,特别是要把重点放在农村。把一些新的规定应该及时传达到农村、传达给农民,让他们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一些事情做了之后有什么后果。如果每个农民都知法了,那对捕捉癞蛤蟆的人进行刑拘或者判刑,才能让他们心服口服。 (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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