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会让任何人“想死就死”-百家乐凯发k8

http://www.scol.com.cn(2020-10-19 8:31:2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吴海霞
作者:吴海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17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2018年“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犯罪二审被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罚当其罪、罪罚相当是法治的鲜明特点。法律不会让一个“该死”的人活着,也不会让一个应该活着的人“提前死亡”。卢仕兵请求立即执行死刑被驳回,正是体现了罪罚相当的法治精神,“一死难求”的背后,彰显的是公正判决、司法正义、法治权威。

  司法的尊严来自公正、中立的品格,每一个判例,都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我们看到,在这起案件中,卢仕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鉴于卢仕兵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以说,此案中我们最该铭记的是司法公平,在这样一个理性与法治主导的社会,司法部门把这起案件办成事实清楚无误、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而卢仕兵请求立即执行死刑,理由不充分,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自然在法理之中,这也让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彰显得淋漓尽致。

  人的生命权是人的最大的权利,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死刑犯的生命权也应受到尊重。如果顺着个人情感的角度去看,卢仕兵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自制炸弹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造成多人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确令人发指,罪大当诛。然而,人们通常的“感性认知”,并不能代替法律的“理性判决”。正如法院所说,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可以说,如果改判“立即执行”,就会导致量刑不当。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则体现了公正司法的法治精神,保障了法治的权威、公信力和严肃性。

  判决是以法律为准绳的,而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现代司法文明既惩治犯罪,也保障人权。在日常判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被告请求从轻处罚,但像卢仕兵这样主动请求“速死”,则实属罕见。但不管是请求从轻处罚,还是请求从重处罚,都是被告的个人意志,都不能左右法律的判决。捍卫正义是法律的永恒追求,但前提是“罪有应得”。我们看到,卢仕兵请求立即执行死刑被驳回,是四川省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量刑的结果,有客观认定的事实,有依法采信的证据,有严格规范的程序,确保了案件审判公平、公正,体现了“罪有应得”、罪罚相当、不偏不倚。

  法者,天下之公器,正义所载,公信所彰。卢仕兵请求立即执行死刑被驳回,深刻说明:法律不会让任何人“想死就死”,因为每一次执行既不会“提前”,也不会“延后”,而是会“准时”到达。(作者系天府评论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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