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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避让救护车”不能止于“罚款扣分”
http://www.scol.com.cn(2019-7-4 14:02: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救护车在后面疯狂鸣笛,前面的一辆小汽车却纹丝不动……7月3日,这一幕发生在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当地交警部门在在接到热心群众的举报后,迅速找到了该小车司机郭某,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处以罚款150元记3分的处罚。(7月4日《红星新闻》)

  众所周知,在病人或伤者遇到生命危险需要急救的关键时刻,“生命通道”对病人和伤者而言是何等的重要,此时哪怕能提早一两分钟都可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生命通道”很难做到一路畅通,一路绿灯。一些司机明明听见救护车“呜呜”的尖叫声,却充耳不闻、我行我素,有的甚至还见缝插针,与救护车抢道,这让本应跑在死神前头的救护车不得不望“堵”兴叹。正是一些司机的麻木不仁,使那些本不该消失的生命却消失在路上。这实在令人感到惋惜。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可见,给救护车“让道”是有法可依的。

  但笔者以为,对“拒不避让救护车”不法行为的处罚不能止于“罚款扣分”,而应追加“刑责”处罚。

  首先,立法要跟进。眼下,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对拒不避让救护车的行为可采取罚款扣分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显然是“太轻了”,起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跟进立法,把“拒不避让救护车”列入“刑责”,从而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其遵规守法,主动、自觉“避让救护车”。

  其次,执法要从严。执法部门应对“拒不避让救护车”的恶意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像查处“酒驾”、“醉酒”那样,除了罚款扣分之外,更要以“刑责”加以严惩。

  其三,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大胆地对“拒不避让救护车”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主动避让救护车”的良好氛围。

  当然,还需加强对广大司机的文明自律意识的教育。相关部门不妨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加强对广大司机朋友的文明自律意识的教育,促使其遵规守法,自觉做到“避让救护车”。

  笔者相信,只要立法跟进,执法从严,鼓励举报,并辅以加大司机的文明自律意识教育,那么,司机“拒不避让救护车”的不法行为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我们的“生命通道”就能确保畅通无阻,一路绿灯。(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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