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0-9-29 8:01: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张某在持刀抢劫过程中或是在警察抓捕时,经司法鉴定确实处在病情发作期间,张某的确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张某虽然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诊断标准,但在实施持刀抢劫犯罪和警察抓捕的过程中,却头脑清醒,具有正常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也意味着他在实施作案和拒捕的整个过程,并不是因病情发作所导致的不能辨认或行为失去控制。因此,依照刑法规定,张某应当与正常行为能力的人犯罪一样,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现实社会中,确实不乏出现违法犯罪后拿“精神病”做掩护,意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更因为个别案例的曝光,使得不少网友一看到某人犯罪后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往往下意识的就想到对方可能是“精神病患者”。也有个别“社会渣滓”,常常假以精神病之名惹是生非甚至横行乡里,因为出于同情或惧怕等多种原因,人们多是选择避而远之。有时甚至连基层警方都不得不对其“无可奈何”。 应当说,刑法这项规定既体现出法律的人道主义的温情,也是对精神病患者的特殊司法对待。但这绝不意味着精神病就是犯罪不受法律追究的“护身符”,正如审理此案的法官所言,“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须经司法精神鉴定后才能予以确认。精神病症不是‘免死金牌’,精神病人也不是‘法外之人’,以患有精神病为借口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难逃法律制裁。”张某自持有精神病就敢胡作非为,甚至当街持刀抢劫,最终被判处刑法也是罪有应得。 由此也不难看出这一判决的“警示意义”,经司法鉴定确认犯罪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所导致,法律可以“包容”,社会可以谅解。但“精神病患者”并不是法外之人,更不是可以肆意违法的“护身符”,在能正常辨认有自我控制的“健康”状态下实施的犯罪,同样也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这不能有例外,也不允许有例外。(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