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岂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百家乐凯发k8

http://www.scol.com.cn(2020-12-16 13:43: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闲语
作者:张闲语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公民结婚生育,进行正常的户口迁移或给新生儿上户,按理说这是再也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在绵阳经开区塘汛街道板桥社区却出现了怪事,给孩子上户口却要先缴纳一笔数额不等的所谓公益金,而这个奇葩规定却来自于所谓的“村规民约”。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村规民约”,原来是因为该社区在上世纪90年代进行了拆迁,但一直没有进行统征统转,农村居民身份还未变为城市居民身份,这给了许多人挂靠户口的机会。因为担心户口增加,会摊薄统征统转后的土地款等收益,于是就组织居民代表,讨论制定了这项村规民约:对空挂户、再婚迁户、再婚生育子女等,其上户都需缴纳1万元到5万元的费用,缴纳的费用入集体资产,用于该小组的公益事业支出和日常管理。

  客观而言,该社区的出发点和初衷并没有错。毕竟,这是为了维护大多数村民的合法利益,并且所收取的公益金也归集体资产。只是在处理方式和手段上过于简单粗暴。社区本意是通过村规民约来控制户口增长,但结果却事与愿违,反而助涨了户口的增长。同时,也折射出了基层干部在处理涉及公民切实利益事件时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

  公民因为正常的结婚生育上户,这是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碍公民权利。显然,以缴纳公益金的方式作为上户条件,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要求居民缴费、开证明才给上户口,这显然属于一种“超载”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居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其内容有法律效力,这个说法本没有错。但前提是村民小组议定的事项必须要合法合规,尤其是在涉及到公民具体利益的重大事件时,无论是“一事一议”,还是其他的方式,都必须要征得公民的同意,都必须要让公民知晓,不能以村民代表以票决的方式来代民做主。

  其实,在处理村民事务中,在基层治理过程中,“村规民约”确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解决了许多政府难以解决的诸多矛盾问题。但对于地方政府和广大基层干部而言,不能把这个“村规民约”当成“万能药”,也不能当成懒政惰政的借口,更不能作为侵害公民切身利益的“挡箭牌”。村规民约首先必须要合法法律规定。

  在这起事件中,无论是社区干部,还是派出所,或者是街道干部,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任由这项规定长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并及时制止与纠正,尤其值得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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