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户口先交1万元”不合法理-百家乐凯发k8

http://www.scol.com.cn(2020-12-17 8:22: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不久前,四川绵阳经开区塘汛街道板桥社区小伙儿邓俊喜得贵子,这本是一件喜事,可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却让他糟心,“社区干部说按照村规民约,像我这种再婚人员给孩子上户口,必须缴纳1万元公益金。”邓俊有点想不通:结婚、生子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什么按照村规民约就要交1万元才能上户口?(12月16日《四川日报》)

  不管什么人是怎么来到世界上的,在当今,如果没有户口,那将寸步难行,无法保证其上学、工作、出行、生活等最基本的人权。早在2016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我国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超生的,还是非婚生子等,只要其来到了世界上,就必须让其有户口,不能设有任何前置条件。而这个社区以“村规民约”为由,要求邓俊喜这样的再婚人员给孩子上户口,必须缴纳1万元公益金,显然与国务院的《意见》相悖。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村规民约”虽然是村民自主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们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内容必须介乎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制订的目的是为了在国家法律之下,通过“村规民约”更好地约束村民依法依规行事,鼓励村民自行化解矛盾。但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制定“村规民约”一定要依法依规,绝对不能冒犯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个社区的“村规民约”中,要求“空挂户、再婚迁户、再婚生育子女等,其上户都需缴纳1万元到5万元的费用”显然不符合国家的法律,也违背了道德底线。给人的感觉是“要想给孩子上户口,必须先交钱”,这似乎有一种敲诈勒索的味道,更让人感觉像“黑社会似的”。试想,如果不交这笔公益金,不但婚结不成,有了孩子户口也上不成。如果容忍这种做法存在,那就会使更多的地方以“村规民约”为由,向村民进行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出具“结婚证明”必须先交钱;出具“外出打工证明”必须先交钱,外嫁女迁户口也必须先交钱……那这个社会不就全乱套了。

  这个社区以“村规民约”为由,要求这位再婚者“给孩子上户口先交1万元”,表面上是公益金实际上是勒索金,冒犯了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而在这个案例中,要求居民缴费、开证明才给上户口,都属于增加了公民义务,因此是不符合法律的。任何单位和组织在上户的问题上设置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该行为无效。因此,有关部门对这个社区的这种不法行为必须加以制止,并对已收取的一律退还。当然,要防止一些人通过虚假结婚等迁户口,有关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只要符合法律就行。简单化的“收费”办法,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而且由于逾越法律底线,背离村民的合法需求,而且误伤更多的民众。另外,此案也提醒各地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必须严格制定或修订程序,包括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审议表决,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防止类似的“村规民约”中出现冒犯国家法律的条款。(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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